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陳國崇即陳國崇建築師事務所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42,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僅繳2,650元
,尚應補繳1,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