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3年度,117號
TNDV,93,簡上,117,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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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顏婌烊律師
上訴人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台南簡易
庭93年度南簡字第89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
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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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