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1687號
TNDM,94,簡,1687,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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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6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載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 式,向臺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購 買車牌號碼3367-GN號自小客車乙輛,為動產擔保交 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總價金新臺幣(下同)九十四萬八千 七百七十六元,分期價款為七十萬九千七百七十六元,自九 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止,分四十八期 給付,每月一期,每期付款一萬四千七百八十元,標的物由 甲○○依約占有使用,標的物停放地點為臺南市○○路四五 一巷八九號四樓,在款項尚未完全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 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占 有使用標的物,不得將標的物遷移、出賣、移轉、扺押或為 其他處分。詎甲○○在取得上開車輛後,僅支付十五期分期 款,餘則拒不繳納,並於負欠此項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之情形 下,意圖不法之利益,於九十二年七月間,以該標的物向臺 南市○○○路某當鋪典當,得款八萬元,致債權人福斯公司 無法占有動產標的物,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行使取償之權益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福斯公司。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福斯公司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巫奇昀於警詢、告訴代 理人沈煌晟梁以珩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各 一份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品性、智 識程度、積欠之分期款項金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清 償積欠款項,僅清償分期款項十五期,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建新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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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