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立泰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5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 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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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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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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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3年8月11日 │307,664元 │AB0000000 │ │
│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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