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109號
TPDV,94,除,2109,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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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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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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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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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261,221元 │93年11月19日 │0000000 │七個月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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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43,103元 │93年12月3日 │0000000 │七個月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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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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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