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f0
~t24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余翠華 │台北銀行儲蓄部分行│93年9月1日 │5,583元 │SB0000000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