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077號
TPDV,94,除,2077,200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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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77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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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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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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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詠益企業有限公司 │日盛銀行松南分行 │93年8月31日 │15,762元 │C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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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