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被 告 隆益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