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抗 告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
397號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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