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29號
原 告 歐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貲億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騰言即銘𦦵水電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72,875 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26,5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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