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壹萬叁仟捌佰
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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