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301號
TPDV,94,訴,3301,200507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壹萬叁仟捌佰
    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