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048號
TPDV,94,訴,3048,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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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0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5月
30日94年度訴宇第249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94年7月
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孟正、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歐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對 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0000000元為最 高限額,暨其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放棄先訴抗辯權而 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息者,視為全部到期,立有借據可稽。並於民國93年 10月11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借款 期限至95年4月11日,約定利息按年息10%計算,按月 計付利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歐加國 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僅繳息至93年11月10日,竟不按時 繳付本息,依前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連帶 清償借款本金餘額0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有放款 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單、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單可稽,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授信額度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 截息日查詢單、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單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授信額度 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單、放款歷史交易查 詢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 規定,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 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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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