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544號
TNDM,106,聲,154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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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智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民國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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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