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易糶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問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判決。
貳、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易糶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甲○○、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分三筆借款;(一)於民國92年9月18日立 借據乙紙向本行借款1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2年9月19日起 至95年9月19日止,借款利息採固定利率按年率10.4%計付 。(二)於92年9月18日立借據乙紙向本行借款150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92年9月19日起至95年9月19日止,利息按年息6 %計付(嗣後本行基準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本行 新通告基準放款利率加年利率1.59%計付,目前本筆貸款利 率為6.375%)。(三)於93年9月15日立借據乙紙向本行借款 14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5日起至95年9月15日止, 借款利息採固定利率按年率9.65%計付。並約定以上三筆借 款遲延還本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約定利率 10%加付違約金,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20 %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易糶公司分別自94年3月19日及94年4 月21日起未依約付,依被告人等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 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一次清 償前述債務。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 第272條、第273條規定,對前述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為此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三份、授 信約定書三份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