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4年度,63號
TPDV,94,破,63,200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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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多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彰即多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多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多統公司)因 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黃 漢彰為清算人,聲請人之清算人黃漢彰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 執行清算事務,並於民國94年1月7日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 權,嗣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萬華稽徵所向聲請人申報登記,聲 請人所應負租稅債權共新台幣(下同)3,028,255元,惟經 清算人檢查公司現存資產約值23,473元,顯已無足賸餘財產 可供清償,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破產等語。二、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定 有明文。故破產宣告前之稅捐,屬有優先受償之破產債權。 另按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 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 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 序。故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 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經查,多統公司之資產總計為23,473元,而所積欠營業稅 款為3,028,255元等情,有多統公司公司資產負債表、財政 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4年2月3日財北國稅萬華服字第 0940200122號函附卷可稽,是其所積欠稅款遠超過其所有之 財產總額,若宣告破產後,變價所得款項,於清償前開稅費 即後即無任何謄餘,其他債權人即無分配受償之可能,如再 宣告破產,而須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 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 人之報酬等財團費後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 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不可能因此而受有 分配,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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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漢彰即多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