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26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被 告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
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JV
of Kumag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載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4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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