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13號
原 告 甲○○○○○ ○○
, G
法定代理人 Thomas Li
Gerhard S
代 理 人 徐頌雅律師
何美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佳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17,170元(
美金333,455元,以31.54台灣銀行94年5月24日牌告
賣出匯率換算)應繳裁判費104,57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3,5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