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79號
TNDM,106,聲,1479,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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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如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如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如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 度訴字第189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 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300 號函核准 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1 月3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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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