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
被 告 丙○○
甲○○
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烈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一號被告丙○○、甲○○
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 經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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