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17號
TPDM,93,附民,117,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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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
被   告 丙○○
      甲○○
      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烈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一號被告丙○○甲○○
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 經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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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