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10號
TCDV,94,補,810,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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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
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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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