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07號
TCDV,94,補,807,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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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太平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銘桂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7,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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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