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10號
TCDV,93,重訴,310,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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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律師
      陳世川  律師
被   告 張素貞(即張嬌)
      庚○○
            弄六號
      辛○○
      壬○○○
      癸○○
      丁 ○
      己○○
            ○之八
      張馨云即張燕鈴)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戊○○
            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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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