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鄧月桃(即新添商行)
上訴人與台灣省農會間因93年度訴字第311號確認經銷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740,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7,48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