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214號
TCDV,93,訴,2214,200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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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02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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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