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02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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