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白存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億璉事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億璉事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4,207,0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67
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41,6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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