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930號
TYDV,94,訴,930,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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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白存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億璉事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億璉事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4,207,0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67
  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41,6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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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