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58號
TYDV,94,補,158,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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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甲○○
            號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告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原告三人共同部分)、2,000,000 元(原告甲○○個人部分),
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三人共同部分)、20,800
元(原告甲○○個人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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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