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14號
TYDV,93,訴,1614,200507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丙○○ (民國78年9月14日)
      乙○○ (民國85年9月29)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丙○○部分核定
為新台幣2,285,312 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340,
959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06元、新台幣36,3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1/1頁


參考資料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