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乙○○即甲○○之 己○○即甲○○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原 告 壬○○○即甲○○ 丁○○即甲○○之 戊○○即甲○○之 辛○○即甲○○之 庚○○即甲○○之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張良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張屘妹、丁○○、乙○○、戊○○、己○○、辛○○、庚○○,續行訴訟。 理 由一、 本件原告甲○○已於民國93年3 月28日死亡,而其法定繼 承人為壬○○○、丁○○、乙○○、戊○○、己○○、辛 ○○、庚○○及被告丙○○,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原告甲○○之繼承人除被告丙○○外應即承受其被繼承 人甲○○之原告地位並續行本件訴訟。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