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74號
TYDV,91,重訴,174,200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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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乙○○即甲○○之
      己○○即甲○○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原   告 壬○○○即甲○○
      丁○○即甲○○之
      戊○○即甲○○之
      辛○○即甲○○之
      庚○○即甲○○之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張良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張屘妹、丁○○、乙○○、戊○○、己○○、辛○○、庚○○,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甲○○已於民國93年3 月28日死亡,而其法定繼 承人為壬○○○、丁○○、乙○○、戊○○、己○○、辛 ○○、庚○○及被告丙○○,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原告甲○○之繼承人除被告丙○○外應即承受其被繼承 人甲○○之原告地位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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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