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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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莊阿順之繼承人 莊明裕
    廖銀來之繼承人 丁○○
    簡江添之繼承人 簡李彩
    張福壽之繼承人 張玉環
    廖福壽之繼承人 廖義政
    李順元之繼承人 徐瑞鴻
    姚新登之繼承人 簡錦綉
    蕭阿昌之繼承人 蕭楊愛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莊明裕莊明寬莊全福莊明義莊月蘭莊月昭莊志雄莊志豪(原告莊阿順之繼承人);丁○○、戊○○、己○○、曾阿水廖麗君、廖麗姮、廖惠雯廖玉姬、廖惠蕓、廖惠倩、曾慶龍、丙○○○、王廖玉燕(原告廖銀來之繼承人);簡李彩云、簡江進、簡江來、簡振發簡振明簡振生林簡月嬌簡阿燕(原告簡江添之繼承人);張游綢、乙○○、張玉環張綵晏張玉芳(原告張福壽之繼承人);廖義政廖本源廖悅、廖于、廖玉鳳廖玉桃(原告廖福壽之繼承人);徐瑞鴻李月仁徐福潭李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原告李順元之繼承人);簡錦綉、甲○○、姚文宗姚文賢(原告姚新登之繼承人蕭楊愛蕭俊傑、蕭鴻然、蕭璟文、蕭素琴蕭素珍、楊江峰(原告蕭阿昌之繼承人),分別共同為原告莊阿順、廖銀來、簡江添、張福壽廖福壽李順元、姚新登、蕭阿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本院查明莊明裕莊明寬莊全福莊明義莊月蘭、莊 月昭、莊志雄莊志豪為原告莊阿順之共同繼承人;丁○○ 、戊○○、曾阿水、丙○○○、黃廖秀蔥、己○○、廖麗君 、廖麗姮、廖惠雯廖玉姬、廖惠蕓、廖惠倩、王廖玉燕為 原告廖銀來之共同繼承人;張游綢、乙○○、張玉環、張綵 晏、張玉芳為原告張福壽之共同繼承人;廖義政廖本源廖悅、廖于、廖玉鳳廖玉桃為原告廖福壽之共同繼承人; 徐瑞鴻李月仁徐福潭李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 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李順元之共同繼承人;簡李彩云 、簡江進、簡江來、簡振發簡振明簡振生林簡月嬌簡阿燕為原告簡江添之共同繼承人;蕭楊愛蕭俊傑、蕭鴻 然、蕭璟文、蕭素琴蕭素珍、楊江峰為原告蕭阿昌之共同 繼承人;簡錦綉、甲○○、姚文宗姚文賢為原告姚新登之



共同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 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並定於94年8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3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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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