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5、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57歲
陳阿全 男 59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劉 楷律師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甲○○ 男 47歲
陳茜
曾定宥原名曾慶豐
男 34歲
張金游 男 49歲
林鄭玉味
莊秀蓮
陳石燈 男 69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選偵字第4 、22、23、24、26、29、30號),本院訊問
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均沒收。甲○○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均沒收。
陳茜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貳月。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均沒
收。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稻香米叁拾公斤裝袋子壹個,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及扣案之稻香米叁拾公斤裝袋子壹個,均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定宥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貳月。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均沒收。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壹瓶,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及扣案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壹瓶,均沒收。張金游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貳月。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均沒收。又連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均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
貳箱,及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均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阿全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貳月。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均沒收。又連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芋香米紙箱貳個,均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貳箱、KISS牌XO洋酒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貳月。緩刑叁年。扣案同前預備交付之賄賂芋香米肆包、稻香米叁包、及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壹箱、芋香米提袋叁個、玉山二鍋頭酒壹瓶、白蘭地酒壹瓶、KISS牌XO洋酒壹瓶,及未扣案已交付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KISS牌XO洋酒肆瓶、芋香米貳箱,及扣案之芋香米紙箱貳個,均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貳箱、KISS牌XO洋酒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鄭玉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扣案所收之賄賂白蘭地酒壹瓶,沒收。莊秀蓮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未扣案所收之賄賂芋香米叁拾包,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石燈連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扣案所收之賄賂玉山二鍋頭酒壹瓶,沒收;未扣案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並補充: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陳茜 、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林鄭玉味、莊秀蓮、陳石燈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二、核被告乙○○、甲○○、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所 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對有投票 權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及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有
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核 被告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林鄭玉味、陳石燈、 莊秀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有投票權之人, 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被告乙○○、甲 ○○、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與另案被告陳江順、 陳紅生、鄒永華、王明德等人間,就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 而約為一定行使犯行間,及被告莊秀蓮、張金游就有投票權 之人,收受賄賂芋香米30包,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 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 ○、甲○○、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先後多次對有 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犯行,及被告陳石燈、張 金游、林阿全先後多次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 使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 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乙○○、陳茜於偵查 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候選人陳江順為共犯,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5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陳茜、曾定 宥、張金游、陳阿全、林鄭玉味、陳石燈、莊秀蓮均係犯刑 法第143 條第1 項之罪,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其投票受賄之 犯行,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之2 第1 項後段規 定,分別依法減輕其刑。被告乙○○、陳茜就上述對有投票 權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犯行,及被告陳石燈、張金游 、林阿全上述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 均刑有加重及減輕事由,爰各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 先加後減之。又被告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所犯上 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等人上開犯行對選舉制度之運作產生不良影響、所生危害 、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乙○○、甲○○、陳茜、曾定 宥、張金游、陳阿全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 章第90 條之1 第1 項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 項規定分別諭知被告乙○○褫 奪公權2 年,被告甲○○褫奪公權3 年,被告陳茜、曾定宥 、張金游、陳阿全均褫奪公權1 年2 月;而被告陳茜、曾定 宥、張金游、陳阿全、林鄭玉味、陳石燈、莊秀蓮係犯刑法 分則第6 章妨害投票罪章第143 條第1 項之罪,且均受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 項 規定,均諭知禠奪公權1 年。被告陳茜、曾定宥、張金游、 陳阿全並均定應執行褫奪公權1 年2 月。又被告陳茜、曾定
宥、張金游、陳阿全、林鄭玉味、陳石燈、莊秀蓮均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參,且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之 教訓,均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就被告陳茜、曾定宥、張金游均諭知緩刑4 年 ,就被告陳阿全、林鄭玉味、陳石燈、莊秀蓮均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芋香米4 包、稻香米3 包,均係被告乙○○、甲○○ 、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基於犯意聯絡,預備交付 之賄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3 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扣案之被告張金游所收之賄賂芋 香米1 箱、芋香米提袋3 個、被告陳石燈所收之賄賂玉山二 鍋頭酒1 瓶、被告林鄭玉味所收之賄賂白蘭地酒1 瓶、被告 曾定宥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1 瓶,未扣案被告莊秀蓮、 張金游所收之賄賂芋香米30包、未扣案被告陳石燈所收之賄 賂KISS牌XO洋酒1 瓶、未扣案被告陳茜所收之賄賂KISS 牌 XO洋酒1 瓶、未扣案被告張金游所收之賄賂KISS牌XO洋酒1 瓶、未扣案被告陳阿全所收之賄賂芋香米2 箱、KISS牌XO洋 酒1 瓶,均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上開賄賂亦均係 被告乙○○、甲○○、陳茜、曾定宥、張金游、陳阿全基於 犯意聯絡,而交付之賄賂,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 條之1 第3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扣案之稻 香米30公斤裝袋子1 個、芋香米紙箱2 個,分別為被告陳茜 、陳阿全所有因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有投票權之人,收 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芋香米空袋1 個,雖係在被告甲○○之住處查獲,惟無證據證明與其之對 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犯行有關,爰不宣告沒 收,一併敘明。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分別於79年8 月3 日、84年10月20日及86年 12月19日修正公布,關於簡易程序之制度設計,因酌採英美 法制國家關於「認罪(刑)協商」制度之精神,爰增修訂刑 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賦予自白犯罪之被告得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 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及法院)之同意後,原則上法院應於 該求刑或緩刑宣告範圍內為判決,該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 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 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2 項並定有 明文,其立法目的在合理有效限制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權,
被告所獲之判決刑度既符合其請求,復經檢察官之同意,被 告自不得於事後復反悔而再行上訴,檢察官基於公權力「禁 反言」之原則,及維護被告之信賴利益,亦不應推翻其同意 而復行上訴,此方為簡易程序及「認罪(刑)協商」制度之 原意。是本件既係於被告求刑範圍內,且經檢察官之同意下 ,所為之科刑判決宣告,依前述說明,被告及公訴人即均不 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5 條之1 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97條之2 第1 項 後段、第98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 第14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37 條 第2 項、第3 項、第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附件:93年度選偵字第4 、22、23、24、26、29、30號起訴書一 件。
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 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