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927號
TYDM,94,易,927,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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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2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33歲民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107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村 ○○○ 路2-2 號東京娃娃檳榔攤之負責人,明知「世事多變 」 、「入來院夢中」、「放阮一個人」、「越頭看情路」 、「聰明人糊塗心」等5 首詞、曲係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金通公司)所取得、享有音樂詞曲著作財產權之人,未經 金通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播送上揭詞、曲;竟基 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03月間某日,由不詳姓 名年籍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將灌錄有未經金通公司授 權或同意而重製上開著作財產權詞、曲之伴唱機1 台、點歌 遙控器1 個及點歌本1 本,自該日起,擺放於上址處,供來 店內消費之客人點唱,公開播送上開歌曲。嗣於同年05月25 日14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電腦伴唱機1 台、 點歌遙控器1 個及點歌本1 本。經金通公司告訴,認被告涉 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一百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金通公司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附於偵查卷內)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 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 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吳 為 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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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