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06號
SCDV,94,除,206,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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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 理 人 王裕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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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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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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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莊鴻濱 │新竹市第十信用│93年8月31日 │ 30,180元 │ 0000000 │ │
│ │ │合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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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輝雄 │合作金庫銀行北│93年8月31日 │ 10,000元 │ 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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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輝雄 │新竹市第三信用│93年8月31日 │ 12,500元 │ 0000000 │ │
│ │ │合作社中正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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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