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987號
PCDV,94,除,987,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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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富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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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一:94年度除字第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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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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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海豐科技股│聯邦商業銀│94年1月6日 │45,869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鄭桂華 │公司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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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強塑工業股│第一商業銀│93年12月5日 │5,77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黃禮金 │公司樹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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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卓良企業有│台北銀行股│93年11月30日│1,57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邱茂│份有限公司│ │ │ │ │
│ │同 │土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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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