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森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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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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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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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世榮 │臺灣中小企│94年2月16日 │2,643,402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元 │ │ │
│ │ │有限公司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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