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387號
PCDV,94,聲,1387,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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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新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635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7 月20日士院儀民科字第0940 314589號函1 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從 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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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