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161號
PCDM,94,附民,161,200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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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臺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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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