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454號
PCDM,94,易,454,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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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128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視聽光碟柒拾陸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玖拾玖片、投錢筒貳個及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光碟、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 光碟,均係未經各該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 擅自重製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竟基於意圖營 利之犯意,於民國93年8 月8 日20時不久之某時起,在臺北 縣林口鄉綜合運動場夜市內擺設攤位,公開陳列如附表一所 示之盜版視聽光碟、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及投錢筒 2 個,並於存錢筒上標明每片盜版視聽光碟新臺幣(下同) 100 元、每片盜版音樂光碟50元之價格販賣後,隱身在附近 ,由客人自行選定所欲購買之盜版光碟後,再將錢投入攤架 上之投錢筒,以此販售盜版光碟之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予 不特定人,而侵害如前開公司所享有之視聽、音樂著作財產 權,嗣乙○○於93年8 月8 日22時許,前往該攤位欲收取該 投錢筒內之金錢而將該2 個投錢筒相疊時,為埋伏在旁之警 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投錢筒 2 個及筒內現金4,190 元。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林英傑於警詢、告訴代理人吳彥



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雖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而 屬傳聞證據,然被告乙○○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證據 能力部分聲明異議,並經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 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故依前開規定,自得為證據。另證人即查獲警員林進 同、張世文許晉豐曾國津於偵查時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 陳述,已依法具結其證言,有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存卷可佐 ,且查無證據足認其於偵查時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亦有 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 該盜版攤並非伊所擺設,伊是被誤抓的,伊乃係該夜市之團 主,負責提供發電設備供夜市攤販使用,並未實際擺攤,且 伊當時係在修理對面攤販所使用之發電機插頭而蹲下之際, 不慎將該盜版攤之投錢筒撞倒,伊順手將之撿起來,竟被警 員逮捕,又警員要伊先到派出所再講,將伊騙到警察局云云 。
三、惟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林英傑於警 詢、吳彥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述綦詳,並經證人即查獲 警員林進同張世文許晉豐曾國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復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現場照片 4 張、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附件 清冊各1 紙、如附表一所示影音光碟著作財產權之證明資料 、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著作財產權之正版光碟封面各1 份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投錢筒2 個及筒內現金4,190 元扣案可資佐證。
㈡依證人即查獲警員林進同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我們聽民眾 檢舉的,在當日晚上8 時許在該處埋伏,當時賣主都沒有出 現,只是有兩個投錢筒在該處,到晚上10時多,廖(即被告 )就把錢筒收拾起來,就是把兩個錢筒疊起來,就轉身要離 去時,我們隊員就上去了,他大約離開攤位約1 公尺。.. 沒有看到(乙○○整理電線),只是看到他(即被告)把兩 個錢筒疊起來等語,及證人即查獲警員張世文亦證稱:我有 看到他(即被告乙○○)把錢筒疊起來等語,證人即查獲警 員曾國津復證稱:我有看到他(即被告乙○○)拿投錢筒, 我有看到他把兩個投錢筒疊在一起,我是在攤子的後面十幾 公尺,乙○○疊筒子時是當時我有看到他的臉,他是側邊對 著我,他有走動走來走去,當時我的同事都是在他的身邊, 他一疊筒子,我其他的同事就行動了等語,均明確證稱查獲



當時確係發現被告將該盜版攤位上之2 個投錢筒相疊之時, 始上前逮捕被告,再佐以卷附之現場照片所示,可知查獲時 該盜版攤位之2 個投錢筒確係疊在一起之情,足徵被告確係 以擺設投錢筒由客人自行選取盜版光碟並投錢,其則隱身在 旁伺機收取販賣所得之方式,販賣盜版光碟牟利之情無疑。 ㈢被告雖否認有販賣販行,然被告就其為何出現該處盜版攤位 之緣由,於警詢時本供稱:因為該攤位老闆沒有付攤位租金 ,所以才會『拿走投錢筒不讓他繼續營業』云云,於檢察官 第1 次訊問時則稱:因為我在該處提供發電設備,但『該攤 位老闆沒有付租金』,所以在該攤位我『蹲下來要拔掉發電 機的插頭,不慎撞倒錢筒,我把錢撿起來』時警察就來了云 云,可知被告為警查獲之初,於警詢時本坦承有拿走投錢筒 之行為,於檢察官訊問時則供稱係要拔掉該盜版攤位之發電 機插頭;惟被告嗣於檢察官第2 次訊問時更詞改稱:當時在 『對面有賣服裝的打電話給我,說他的插頭掉了,我去幫他 查看時,不小心撞到賣盜版CD的攤位,我趕快把筒子扶正』 云云,又於檢察官第3 次訊問時改稱:當時我是蹲下去碰到 筒子,『我把筒子放在旁邊,並沒有把兩個筒子疊起來,我 有伸手進去筒子內拿100 元』,因為我要收電費、廣告費、 清潔費云云,再於檢察官第4 次訊問時又改稱:當時是我不 小心碰到筒子,把筒子碰到了,『我順手把筒子疊好』云云 ,於本院審理時復供稱:有1 個『姓魏的攤販打電話給我說 他的插頭壞掉了,是賣衣服的叫姓魏的人打電話給我』。. .因為我要走了,『怕賠錢所以自己到錢筒拿100 元』,但 我也還沒有拿到云云,顯見被告就有無將該2 個投錢筒相疊 ,有無伸手入投錢筒內拿錢,有無拔除該盜版攤位之發電機 插頭或修理對面攤位之插頭,或究係賣衣服之攤販(即林春 嬌)親自打電話或由魏姓攤販代為打電話通知其修理插頭等 事項,所稱前後反覆不一,且與證人林春嬌(即被告所指賣 衣服之攤販)所證不符,是其上開所辯,顯係圖卸之詞,殊 難採信。又證人即該處夜市之攤販鍾金池郭富鑫、魏有本 、林春嬌雖均證述:被告係該處團主,負責找地方讓人擺攤 、供電及打掃等語,惟證人鍾金池郭富鑫、魏有本、林春 嬌亦均證稱:沒有看到當天的情形等語,是被告縱係該處之 團主處理該處擺攤事宜,非謂其無自行設攤販賣物品之可能 ,且前開證人既證述未看見當天情形,所證自無資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㈣又被告雖辯稱:伊當時已經準備開車回家,係在車上接到姓 魏之攤販打電話說他的插頭壞掉了,伊才回頭修理,並未販 賣盜版光碟云云。然查:被告為警查獲之時間乃係當日晚間



10時許,此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可佐,而依證人林春嬌證稱 :該處擺攤結束時間約係晚上11點半到12點之情,及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夜市是擺到)晚上11點半等語,可知 被告為警查獲之時間距離該夜市收攤時間尚早,則該處攤販 均尚在做生意之情況之下,在該處負責供電之被告,何以在 其所自備之營業機具如發電機、電線、插頭等供電設備尚未 帶走之情形下,即先行開車準備離去,置其營業機具不顧, 顯與常情至屬相悖,是被告前開所辯,自難採信。 ㈤另被告雖辯稱:伊當日係被騙到警察局云云。然按現行犯, 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為現行犯。又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 ,應即解送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第 9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動手 將該盜版攤位之投錢筒相疊之事實,已足使埋伏於該處之警 員合理懷疑其係販賣該處盜版光碟之人而為現行犯,是警員 林進同張世文許晉豐曾國津上前逮捕被告,將被告帶 回警局詢問人別、年籍資料,並經被告同意接受夜間詢問後 (有警詢筆錄為證),隨即解送檢察官訊問,核於前揭規定 相符,自無違法之處,是被告辯稱被騙到警察局云云,洵屬 無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飾卸避就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 93年9 月3 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後之著作權法,就意圖營 利,明知係盜版光碟仍予以販賣之行為,其處罰條文分別係 規定於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及修正 後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行為時即修正前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 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75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 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 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 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 ,不在此限」,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 前之著作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著作權法(即92年 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是核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之 行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之意 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係以1 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視聽、 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盜版光碟之數量、所生危害, 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視聽76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 樂光碟99片及投錢筒2 個,均係被告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另投錢筒內之現金4,190 元係被告販賣前開盜版光碟 所得之物,併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但書、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 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3 萬元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視聽光碟(合計76片):
┌──┬───────┬──────────────────┬──┐
│編號│著作物名稱 │著作權人(告訴人) │數量│
├──┼───────┼──────────────────┼──┤
│ 1. │哈利波特3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12片│
├──┼───────┼──────────────────┼──┤
│ 2. │貓女     │同上         │8片 │
├──┼───────┼──────────────────┼──┤
│ 3. │機械公敵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4片│
├──┼───────┼──────────────────┼──┤
│ 4. │十面埋伏   │同上          │2片 │
├──┼───────┼──────────────────┼──┤
│ 5. │明天過後   │同上          │6片 │
├──┼───────┼──────────────────┼──┤
│ 6. │加菲貓    │同上          │8片 │
├──┼───────┼──────────────────┼──┤
│ 7. │神鬼認證2  │美商環球影片製限責任合夥 │8片 │
├──┼───────┼──────────────────┼──┤
│ 8. │史瑞克2   │同上          │16片│
├──┼───────┼──────────────────┼──┤
│ 9. │超世紀戰警  │同上          │2片 │
└──┴───────┴──────────────────┴──┘
附表二、音樂光碟(合計99片):
┌──┬───────────┬──────────────┬──┐
│編號│著作物名稱:歌手、歌名│著作權人(告訴人) │數量│
├──┼───────────┼──────────────┼──┤
│ 1. │辛曉琪、當大雨過後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片 │
├──┼───────────┼──────────────┼──┤
│ 2. │張震嶽、我會想念你 │同上           │4片 │
├──┼───────────┼──────────────┼──┤
│ 3. │飛兒樂團、光芒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7片 │
├──┼───────────┼──────────────┼──┤
│ 4. │黎安萊姆絲、I need you│同上          │6片 │
├──┼───────────┼──────────────┼──┤
│ 5. │黃立成&麻吉、Jeff宣言│同上          │3片 │
├──┼───────────┼──────────────┼──┤
│ 6. │許慧欣大風吹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片 │
├──┼───────────┼──────────────┼──┤
│ 7. │陳慧琳、無限  │同上      │7片 │
├──┼───────────┼──────────────┼──┤




│ 8. │黃湘怡、吻雨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片 │
├──┼───────────┼──────────────┼──┤
│ 9. │溫嵐、海灘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2片 │
├──┼───────────┼──────────────┼──┤
│ 10.│艾薇兒、Take Me Away │同上          │3片 │
├──┼───────────┼──────────────┼──┤
│ 11.│ENERGY、Hey yor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4片 │
├──┼───────────┼──────────────┼──┤
│ 12.│王心凌、愛你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5片 │
├──┼───────────┼──────────────┼──┤
│ 13.│紫禁之顛、風雲變色 │同上          │1片 │
├──┼───────────┼──────────────┼──┤
│ 14.│ZAYIN、終於  │同上         │5片 │
├──┼───────────┼──────────────┼──┤
│ 15.│男唱將、元衛覺醒靠近 │同上          │3片 │
├──┼───────────┼──────────────┼──┤
│ 16.│秘密花園、Song From A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3片 │
│  │Secret Gardan (起訴書│              │ │
│ │誤載From為Form) │ │ │
├──┼───────────┼──────────────┼──┤
│ 17.│蕭亞軒、美麗的插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18.│魔術代、別以為 │同上           │9片 │
├──┼───────────┼──────────────┼──┤
│ 19.│國語排行榜、美麗的插曲│同上          │2片 │
├──┼───────────┼──────────────┼──┤
│ 20.│臺語排行榜、張宇毀類 │同上        │6片 │
├──┼───────────┼──────────────┼──┤
│ 21.│張智成、末日之戀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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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