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
字第188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297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以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伍佰陸拾片、電腦主機(含內建DVD 燒錄機)壹臺、空白光碟片貳拾片、郵局存簿壹本、不織布光碟套壹佰壹拾個、信封紙袋拾伍個、郵局掛號收執聯肆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件一、二所示之「PlayStation 」、「PS設 計圖」商標圖樣,依序分別經由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日商蘇妮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日商新力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為商 標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9 類電腦 、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碟、光碟及卡匣等商品上;另如 附件三所示之「Koei」商標圖樣,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為商標 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9 類電腦、 電腦軟體(已錄)、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遊戲程式卡 匣、電視遊樂器軟體等商品上,且均在專用期間內,均為享 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而其中如附件一所示之「PlayStation 」商標圖樣之商標 專用權,業由日商蘇妮公司於民國84年3 月間將之移轉登記 予日商新力公司所有(登載於84年6 月16日第二卷第十二期 商標公報),另如附件三所示之「Koei」商標圖樣之商標專 用權,業由日商光榮公司授權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使用;亦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 光碟,為臺灣光榮公司及日商光榮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電 腦程式著作物;另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其 內所儲存之「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為日商新 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以下簡稱WTO)後(即91年1 月1 日起),前開電腦 程式著作均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非經著作權人臺灣光
榮公司、日商光榮公司、日商新力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重 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而前揭遊戲軟體光碟片,已在 國際間及我國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 消費大眾所共知,且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光榮公司及臺灣光 榮公司於將遊戲燒錄至光碟片內時,為表彰遊戲來源及品牌 ,均分別將「PlayStation 」、「PS設計圖」、「Koei」等 註冊商標圖樣及「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即由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 權),用以宣示該產品由該公司授權、出品而享有著作權用 意證明之說明字樣灌入光碟片中,以使消費者在將光碟片置 入電視遊樂器主機,操作玩樂各該軟體之際,均能由畫面中 出現之前揭註冊商標圖樣及授權文字中得知該遊戲之來源及 品牌。
二、丙○○明知上情,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意及擅用他人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 、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3年9 月下旬某日起,在其 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村○○路221 巷18弄35號居所處,以 其自行購買或與他人交換取得之盜版遊戲光碟為母片,再利 用其所有之電腦燒錄設備,擅自對拷燒錄重製如附表一至四 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
三、丙○○於非法重製前開盜版遊戲光碟片後,明知如附表一至 四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光碟片,係擅自重製上開公司享 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上,分別 使用相同於如附件一、二所示之「PlayStation 」、「PS 設計圖」等商標圖樣;及扣案如附表二之盜版光碟片使用電 視遊樂器主機執行程式後,會出現前開「PlayStaion」商標 圖樣、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使用電視遊樂器主機 執行程式後,會出現前開「Koei」商標圖樣、扣案如附表三 之盜版光碟片使用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程式後,會出現前開 「PS設計圖」商標圖樣及前揭「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 」等說明文字之影像,竟基 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加以 散布,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及著作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3年9 月21日起,以VCD 片燒錄之遊 戲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下同)40元、DVD 片燒錄之遊戲光碟 片每片70元之價格,利用網際網路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在 該網站網頁上刊登前揭盜版光碟目錄,供不特定人下標,或 以在網頁上公布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Z000000000@yahoo .com.tw)信 箱,接受不特定人之訂購,而丙○○待顧客將
款項匯入其向臺南普濟郵局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內後,再以郵寄方式將盜版光碟片寄交予顧客,連續販 售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之顧客而牟利以營生,並以此方式散布 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另並連續侵害上 開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及連續行使該偽造授權之私文書(即 上開英文授權字樣),足生損害於日商新力公司。四、嗣於94年3 月4 日中午12時45分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前往上址搜索後當場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光碟共560 片,及丙○○所有 ,供本件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含內建 DVD 燒錄機)1 臺、空白光碟片20片、郵局存簿乙本、不織 布光碟套110 個、信封紙袋15只、郵局掛號收執聯4 張。五、案經臺灣光榮公司、日商新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日商新力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丙○○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 諱,並經告訴人臺灣光榮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 本院審理中及日商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證述 明確,且有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4張、「Library Programs」著作權登記證2 份、「PS設計圖」、「Play Staion」、「Koei」商標註冊證各1 紙、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網頁畫面、信箱帳號:Z000000000@yahoo.com.tw 之電子 郵件信箱收信匣及電子信件畫面列印資料4 份、鑑識結果報 告1 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電腦主機(含內建DVD 燒錄機 )1 臺、空白光碟片20片、郵局存簿乙本、不織布光碟套 110 個、信封紙袋15只、郵局掛號收執聯4 張扣案可資佐證 ,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按商標自註冊公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又為 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 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即為商標之使用,商標法第27條第1 項、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而 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
上,應屬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查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 於使用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程式後,在電視螢幕畫面上會出 現「PS設計圖」、「PlayStaion」及「Koei」等註冊商標圖 樣,且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光碟上,確實有印製有如 附件一、二所示之商標圖案;而各該系統之遊戲光碟片只能 用於各該系統之主機使用,消費者如購買不同於系統主機之 遊戲光碟片,勢必造成無法使用之情況,因此被告於販賣之 際應使購買者知悉該項遊戲光碟片係屬何種主機所使用,而 且各該系統主機必須經過改裝後始能順利執行盜版光碟片, 是上情應為被告所明知。則依前開說明,本件關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上已分別使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商標 圖樣固無待論;至如附表一至四之盜版光碟片,使用電視遊 樂器主機執行程式後,亦會於電視螢幕此一媒介上出現「 PlayStaion」、「PS設計圖」、「Koei」等商標圖案;因該 等商標已為消費者所熟識,足以表彰該商品一定品質或商譽 之保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已與該等商標結為一體,是被告 販賣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係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應堪確定。四、次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其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 一定之方法以表示為之,而該表示之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 為象形(及圖畫或圖樣)或為符號。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 限於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 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者。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章 所要保護者為所基於法律關係而制作之文書,亦即證明某一 法律關係或為某一法律事實或目的而制作之文書。而在紙上 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 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 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均應以文書論。查本件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 ,於電視影像除會出現上開「PS設計圖」之商標圖案以外, 尚會於畫面之下方出現日商新力公司所標示之「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 」(即由新力電腦 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用以宣示該產品由該公司授權、 出品而享有著作權用意證明之一定用意證明文字,則揆諸前 開說明,該等字樣當屬上述「準文書」,而該等「準文書」 為被告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所製作,當屬偽造之準 私文書,被告販賣該等仿冒之光碟片,既明知有上開內容, 縱光碟片外觀無法目視該內容,但消費者必然會透過電視遊 樂器之執行於電視螢幕顯示,被告對此既知之甚詳,實已置 該文書於可能發生功能之狀態,應認其交付之行為,即係行
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無誤。
五、再按我國加入WTO後,依著作權法第106 條之1 規定,著 作權法保護範圍擴大及於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並 對於中外國人著作回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於著作人終身 加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又上述規定,依著作權法第117 條規定,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 施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年12月19日(90)智著字第0900 011600號函可資參考。查我國已於91年1 月1 日加入WTO ,日本與我國均同為WTO之會員國,依WTO與貿易有關 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 條國民待遇原則之規 定,就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而言,每一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 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之待遇,是於91年1 月1 日 ,不論日本人之著作是否於我國首次發行,或於日本首次發 行後有無於30日內在我國發行,均得依著作權法第106 之1 第1 項之規定,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是本案扣案之盜 版光碟,均已侵害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被告販 賣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所違法重製之盜版光碟,亦堪認 定。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七、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 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 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445 號判決參照)。查 本案被告以在拍賣網站刊登拍賣資訊供不特定人投標及以電 子信箱接受不特定人下單訂購之方式,販賣其所重製之盜版 遊戲光碟將近半年之久,且查獲之盜版光碟數量甚鉅,遊戲 種類繁多,被告上揭重製及販售該等盜版光碟之犯行,具有 相當之規模,顯有恃該等犯罪以維生之意思及事實,而屬常 業犯。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 以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以第91 條之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為常 業罪、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 標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16 條 、第220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因重製 盜版光碟而偽造上述授權內容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之註冊商標罪、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皆應各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以第91 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與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以第91 條 之 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為常業罪 之二罪間,及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與第82條之二罪間,各有 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 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以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 及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處斷。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常業侵害著作權罪、侵 害商標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罪處斷。起訴書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4 條第2 項之以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之法條雖漏未記載,惟 起訴之犯罪事實已就此犯行加以論述,自應由本院依法適用 正確之法條;另被告所重製及販售之盜版光碟片,使用電視 遊樂器主機執行程式後,會出現前開「PS設計圖」、「koei 」等註冊商標圖樣及前揭「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說明文字之影像,亦涉犯商標法第81 條第1 款、第82條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雖未據檢察 官起訴,惟該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而重製並販賣標示告訴人等公司 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仿冒商標商品,有損他人商譽,並侵害他 人之智慧財產權,嚴重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及對於他人無體財產權之尊重,且販賣之時間甚久,惟其犯 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 行良好,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犯罪後已與告訴人臺灣光榮公 司及日商新力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償臺灣光榮公司100, 000 元、日商新力公司300,000 元,有和解契約書2 份在卷 可按,另被告亦有正當工作,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證明書1 紙附卷可參,本院因認對其所科之刑以暫不執 行其刑為當,併予以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 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560 片,因屬涉犯商標法第81條 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及販賣之商品,雖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 標法部分係裁判上一罪關係中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惟商標法 第83條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義務沒收」規定,
參諸最高法院79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之見解, 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著作權法第98條而適用,就此部 分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另扣案之燒錄用之 電腦主機(含內建之DVD 燒錄機)1 臺、空白光碟片20 片 、郵局存簿乙本、不織布光碟套110 個、信封紙袋15只、郵 局掛號收執聯4 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辯護人雖以扣案之電腦主機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 為由,請求不予宣告沒收等語,惟電腦主機內建之DVD 燒錄 機係由主機內之程式驅動,被告盜版光碟時,主機與DVD 燒 錄機係不可分離的運作,且著作權法第98條得沒收之物並不 以專供犯罪所用之物為限,況被告以之重製盜版光碟時間將 近半年,是本院認辯護人之請求無理由,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著作權法第94條、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忠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美 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4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
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PS2系統--光碟表面侵害新力公司『PS設計圖』 、『PlayStation』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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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片 名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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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仇龍騎士 │ 1 │
├─────────────┼───────┤
│ BLOODY ROAR4 │ 1 │
├─────────────┼───────┤
│ 鐵拳4 │ 1 │
├─────────────┼───────┤
│ 榮譽勳章突襲珍珠港 │ 1 │
├─────────────┼───────┤
│ 狂野歷險F │ 1 │
├─────────────┼───────┤
│ 決戰III │ 1 │
├─────────────┼───────┤
│ 重生傳奇 │ 1 │
├─────────────┼───────┤
│ 侍魂零 │ 1 │
├─────────────┼───────┤
│ 總計 │ 8 │
└─────────────┴───────┘
附表二:PS2系統
┌─────────────┬───────┐
│ 片 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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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紀福音戰士 │ 1 │
├─────────────┼───────┤
│ 奧特曼格鬥進化3 │ 1 │
├─────────────┼───────┤
│ 音速小子百萬大集合 │ 1 │
├─────────────┼───────┤
│ 拉傑特與克拉克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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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法金童卡修 │ 1 │
├─────────────┼───────┤
│ 遙遠的時空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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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戀 │ 1 │
├─────────────┼───────┤
│ 侏羅紀公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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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侍道2決鬥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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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橋名人冒險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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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塊魂 │ 1 │
├─────────────┼───────┤
│ 大戰略-閃電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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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怪星人 │ 1 │
├─────────────┼───────┤
│ 幕末戀華新選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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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之少年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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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色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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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況野球11超決定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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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犬夜叉-詛咒的面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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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闇影之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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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暑假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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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蜘蛛人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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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曹大搞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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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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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飆風再起2極速快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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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烈摔角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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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島龍騎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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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世界的遺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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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聲惡夜月面驚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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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劍豪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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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赫辛 捕魔獵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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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戰士Z鋼彈幽谷VS迪坦斯│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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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卡波王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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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龍危機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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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撞賽車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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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鬥天王2003 │ 1 │
├─────────────┼───────┤
│ 古墓奇兵 黑暗天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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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忍者龜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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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DWAY ARCADE TREASURES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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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A STARTING FIV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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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網球公開賽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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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爆玫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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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夜驚魂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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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克傳承新世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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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誕夜驚魂 巫奇的復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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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戒第三紀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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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子小金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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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名法典 真紅的聖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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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人特攻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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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神拳明星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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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靈古堡 OUTBREAK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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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魯內克大冒險特別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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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擂台之王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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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E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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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GA超級明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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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神咆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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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風狂詩曲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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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PCOM格鬥群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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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闇影之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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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劍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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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界轉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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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武者無賴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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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PN美國職籃200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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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霆任務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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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險王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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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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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域傳說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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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體絕命都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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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闇影之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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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靈古堡4英雄不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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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龍珠Z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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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人X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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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斯王子2武者之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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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比賽馬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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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人生遊戲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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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足球聯盟勝利足球戰略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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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PG工具箱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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