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1232號
CHDM,94,聲,1232,200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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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24歲
          住臺中縣烏
           弄50號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
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 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6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4001916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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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