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5號受裁判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身分證統一 設彰化縣員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__ 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__,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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