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1085號
CHDM,94,聲,1085,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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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5號
受裁判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身分證統一
          設彰化縣員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__
理 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__,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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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