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689號
PTDM,94,聲,689,200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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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23歲
具 保 人 謝宇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宇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4 月 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嗣由具保人謝宇婷 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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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