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戴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健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戴建 文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所附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函文及送達證書等證據,均與聲請意旨及法律規定相 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