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644號
PTDM,94,聲,644,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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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
沒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金新台幣叁百元,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4年2 月25日10
時5 分許,於屏東縣九如鄉○○路○ 段恆誠果菜市場之公共
場所內,以撲克牌為賭具賭博財物,嗣為警於同日,在上揭
處所查獲,並扣得賭具之撲克牌40張、骰子3 顆及賭資新台
幣2900元,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規定,以94年度偵字第1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查扣案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
法第266 條第2 項聲請宣告沒收。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目的,在從刑應附隨於主刑存在,惟遇有犯
人不明,以及經不起訴處分,或諭知無罪判決者,倘案內有
違禁物時,應如何處理,非法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將有困難
,故本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以貫徹義務沒收
主義之精神,故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同法第40條
但書之規定,係以「違禁物」為限。關於刑法分則所設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其沒收之物,並非均係違禁物,
如被告並不成立犯罪時,該物應否單獨宣告沒收,仍應視其
是否屬於違禁物為斷,不能因分則有沒收之規定,概行沒收
,業經司法院於30年3 月31日以院字2169號解釋甚明。又檢
察官依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
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經查;本件被告乙○○於警詢中自陳扣案之物中
,賭金新台幣300 元部分屬於自己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及犯罪所得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分所請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賭具撲克牌40張、骰子3 顆及
賭資新台幣2600元部分,屬姓名不詳莊家所有,且該扣案之
物亦非違禁物,依照前開說明,即不得單獨沒收。是聲請人
以上開扣案之物品屬於違禁物,聲請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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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