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54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94年9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滕一珍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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