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太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第2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利挺建設有限公司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200,000元 │NN0000000 │93年5月15日 │
│ │雲 │成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