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11號
SLDV,94,重訴,211,200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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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代 理 人 鄭武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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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