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18號
SLDV,94,補,218,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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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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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