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4年度,40號
SLDV,94,簡,40,200507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40號
原   告 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
46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1/1頁


參考資料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