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40號
原 告 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
46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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