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4年度,33號
SLDV,94,簡,33,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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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青華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青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09,851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 3,3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
    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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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