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銘輝毛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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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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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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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銘輝毛刷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93年12月27日 │17,150元 │CK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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